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興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民國97年3 月7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台幣(下同)6,423,957元【計算式:207,680 ×30.932=6,423,957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