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興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民國97年3月7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台幣(下同)6,423,957元【計算式:207,680 ×30.932=6,423,9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