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興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