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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榮修精機有限公司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0號聲 請 人 榮修精機有限公司 8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長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7年6月30日 │2,132元 │AW0000000 │ │ │ │司 │份分行 │ │ │ │ │ ├──┼─────────┼─────────┼───────────┼────────┼────────┼──┤ │002 │歐來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97年5月31日 │3,702元 │AA0000000 │ │ ├──┼─────────┼─────────┼───────────┼────────┼────────┼──┤ │003 │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97年6月5日 │4,209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 │004 │竹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7年7月5日 │6,844元 │AW0000000 │ │ │ │司 │份分行 │ │ │ │ │ ├──┼─────────┼─────────┼───────────┼────────┼────────┼──┤ │005 │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97年5月29日 │12,880元 │AH0000000 │ │ │ │司 │ │ │ │ │ │ ├──┼─────────┼─────────┼───────────┼────────┼────────┼──┤ │006 │錩特工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 │97年4月30日 │2,352元 │UC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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