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6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 │002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 │003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