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8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97年1月5日 │7,980元 │AN0000000 │ │ │ │司陳永明 │ │ │ │ │ │ ├──┼─────────┼─────────┼───────────┼────────┼────────┼──┤ │002 │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96年12月5日 │27,930元 │AN0000000 │ │ │ │司陳永明 │ │ │ │ │ │ ├──┼─────────┼─────────┼───────────┼────────┼────────┼──┤ │003 │統強企業社林建明 │南龍區漁會 │96年11月30日 │98,000元 │F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