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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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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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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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97年1月5日 │7,980元 │AN0000000 │ │
│ │司陳永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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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銀行苗栗分行 │96年12月5日 │27,930元 │AN0000000 │ │
│ │司陳永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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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統強企業社林建明 │南龍區漁會 │96年11月30日 │98,0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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