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8號聲 請 人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星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96年11月17日 │201,854元 │BJB0000000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