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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4號

聲請人
謹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96年9月30日           │3,000元         │AU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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