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峰翔嘉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峰翔嘉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二、債務人丙○○、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