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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債權人
榮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甫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係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

民國97年10月15日起,有欠明確,請予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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