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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已經死亡,請提出丁○○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明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債務人東鴻企業社最新營業登記資料、東鴻造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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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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