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壬○○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子○○
- 相對人
- 癸○○
- 相對人
- 辛○○
- 相對人
- 寅○○○
- 相對人
- 號
- 相對人
- 己○○
- 相對人
- 庚○○
- 相對人
- 苗栗市公所
- 相對人
- 上 一
- 法定代理人
- 黃○○
- 相對人
- A○○
- 5號
- 巷1號
50巷
B○○
號
E○○
巷18
丙○○
號
乙○○
甲○○
號
丁○○
號
辰○○
巷16
天○○
8號2
巳○○○
宙○○○
2號3
申○○
酉○○
未○○
戌○○
午○○
號5樓
1號
卯○○○
3樓
D○○
巷2號
C○○
巷59
亥○○
地○○
號
宇○○
玄○○
號
戊○○
10號
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苗栗市公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A○○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B○○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E○○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D○○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C○○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規定明確。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 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1 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洗相片費用100 元非法定訴訟費用之範疇,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均應予准許,並依附表2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 │編號│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編號│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 │ 1 │B○○ │ 2/45 │ 1 8│辰○○ │ 1/270 │ ├──┼─────┼─────────┼──┼─────┼─────────┤ │ 2 │午○○ │ 1/90 │ 1 9│C○○ │ 1/45 │ ├──┼─────┼─────────┼──┼─────┼─────────┤ │ 3 │卯○○○ │ 1/90 │ 2 0│A○○ │ 2/45 │ ├──┼─────┼─────────┼──┼─────┼─────────┤ │ 4 │D○○ │ 1/45 │ 2 1│地○○ │ 2/135 │ ├──┼─────┼─────────┼──┼─────┼─────────┤ │ 5 │丙○○ │ 1/180 │ 2 2│宇○○ │ 2/135 │ ├──┼─────┼─────────┼──┼─────┼─────────┤ │ 6 │乙○○ │ 1/180 │ 2 3│玄○○ │ 2/135 │ ├──┼─────┼─────────┼──┼─────┼─────────┤ │ 7 │甲○○ │ 1/180 │ 2 4│戊○○ │ 1/270 │ ├──┼─────┼─────────┼──┼─────┼─────────┤ │ 8 │丁○○ │ 1/180 │ 2 5│丑○○ │ 1/45 │ ├──┼─────┼─────────┼──┼─────┼─────────┤ │ 9 │亥○○ │ 2/45 │ 2 6│子○○ │ 59/600 │ ├──┼─────┼─────────┼──┼─────┼─────────┤ │ 1 0│E○○ │ 1/45 │ 2 7│辛○○ │ 18/300 │ ├──┼─────┼─────────┼──┼─────┼─────────┤ │ 1 1│天○○ │ 1/270 │ 2 8│寅○○○ │ 18/300 │ ├──┼─────┼─────────┼──┼─────┼─────────┤ │ 1 2│巳○○○ │ 1/270 │ 2 9│己○○ │ 18/300 │ ├──┼─────┼─────────┼──┼─────┼─────────┤ │ 1 3│宙○○○ │ 1/270 │ 3 0│庚○○ │ 18/300 │ ├──┼─────┼─────────┼──┼─────┼─────────┤ │ 1 4│申○○ │ 1/1080 │ 3 1│壬○○ │ 18/300 │ ├──┼─────┼─────────┼──┼─────┼─────────┤ │ 1 5│酉○○ │ 1/1080 │ 3 2│癸○○ │ 59/600 │ ├──┼─────┼─────────┼──┼─────┼─────────┤ │ 1 6│未○○ │ 1/1080 │ 3 3│苗栗市公所│ 51/300 │ ├──┼─────┼─────────┼──┼─────┼─────────┤ │ 1 7│戌○○ │ 1/1080 │ │ │ │ └──┴─────┴─────────┴──┴─────┴─────────┘ 附表2: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說 明 │ ├─────────┼───────┼─────────┤ │ 第1審裁判費 │ 73,765 元 │聲請人墊付 │ ├─────────┼───────┼─────────┤ │ 複丈費及製圖費 │ 18,200 元 │聲請人墊付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7,500 元 │聲請人墊付 │ ├─────────┼───────┼─────────┤ │ 戶籍謄本 │ 700 元 │聲請人墊付 │ ├─────────┼───────┼─────────┤ │ 土地謄本 │ 360 元 │聲請人墊付 │ ├─────────┼───────┼─────────┤ │ 合 計 │ 100,525 元 │由兩造按附表1 所示│ │ │ │比例負擔 │ ├─────────┴───────┴─────────┤ │說明: │ │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⒈聲請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8/300≒6,032元 │ │⒉相對人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59/600≒9,885元 │ │⒊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59/600≒9,885元 │ │⒋相對人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8/300≒6,032元 │ │⒌相對人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8/300≒6,032元 │ │⒍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8/300≒6,032元 │ │⒎相對人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8/300≒6,032元 │ │⒏相對人苗栗市公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51/300≒17,090元 │ │⒐相對人A○○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2/45≒4,468元 │ │⒑相對人B○○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2/45≒4,468元 │ │⒒相對人E○○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45≒2,234元 │ │⒓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180≒558元 │ │⒔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180≒558元 │ │⒕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180≒558元 │ │⒖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180≒558元 │ │⒗相對人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270≒372元 │ │⒘相對人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270≒372元 │ │⒙相對人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270≒372元 │ │⒚相對人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270≒372元 │ │⒛相對人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1080≒93元 │ │相對人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1080≒93元 │ │相對人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1080≒93元 │ │相對人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1080≒93元 │ │相對人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90≒1,117元 │ │相對人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90≒1,117元 │ │相對人D○○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45≒2,234元 │ │相對人C○○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45≒2,234元 │ │相對人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2/45≒4,468元 │ │相對人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2/135≒1,489元 │ │相對人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2/135≒1,489元 │ │相對人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2/135≒1,489元 │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270≒372元 │ │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 │ 100,525×1/45≒2,23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