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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02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02號

聲請人
錦標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9 號限定繼承事件、95年度繼字第458號、96年度繼字第1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96年度繼字第9 號、95 年 度繼字第458 號、96年度繼字第14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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