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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大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裁全字第120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20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向管轄法院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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