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7號

聲請人
黎素琴即東益工程行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上開關於返還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現金新臺幣2 萬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以95年度存字第14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苗栗縣苑裡鎮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本院95年度存字第147 號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