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勞小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原告
- 之2
- 被告
- 菱豐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化新村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