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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2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小字第288號

原告
晶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利用個人電腦主機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買未經原告授權重製之盜版光碟,復刊登前述光碟之販售訊息,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著作權遭侵害,故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本院合法通知被告,被告並未到庭,故兩造無從為前述之合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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