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己○○
- 被告
- 騰耀科技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丁○○
號
庚○○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