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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丙○○、甲○○、乙○○、丁○○

  • 當事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和成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大湖休閒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被   告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和成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湖休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回復原狀所須費用,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1,850 元;另訴之聲明第3 項部分,依原告狀載為2,508,000 元。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而為8,079,850 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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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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