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5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被告
- 菱豐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化新村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16,74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500元,合計共27,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