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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8號

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告
乙○○
被告
宏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3,988,000 元 (計算式:5,38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00 元/平方公尺),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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