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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告
惠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丙○○
被告
被告
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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