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宋國鎮邱光吾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裕鏵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 國 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邱 光 吾

               法 官 游 欣 怡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