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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益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麻豆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被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點三十,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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