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1 號
- 抗告人
-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旺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江彭瑞蘭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