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ETI CASWATI
- 被上訴人
- 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福來
- 被上訴人
- 曾佳松
- 人 3 號
4 號6 樓
林福順
巷4 弄19號
陳秀鳳
號之1
高旭合
號12樓
宋味娥
6 號
田玉璽
巷46之4 號
孫志忠
陳調能
MUSRINGAH(茵佳)
SUPRIHATIN(哈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僅表示不服而提起上訴,卻未於上訴狀中載明上訴之聲明,並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是否請求廢棄原判決、其請求廢棄原判決之範圍如何,及其提起上訴後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若干,是其上訴聲明不合程式,且致本院無從核算其上訴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開聲明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