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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號

第三人撤銷訴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號

原告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告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下稱照南國小)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補陳其對慶興營造有限公司尚有瑕疵擔保債權可抵銷,本院認有進行調查之必要。另請原告於收受被告照南國小民事補陳狀繕本後具狀表示意見。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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