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號
- 原告
-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震華律師
- 被告
-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下稱照南國小)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補陳其對慶興營造有限公司尚有瑕疵擔保債權可抵銷,本院認有進行調查之必要。另請原告於收受被告照南國小民事補陳狀繕本後具狀表示意見。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