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金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被告
- 兼 法 定 丁○○
- 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起訴應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