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徐慶國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街三號三樓)為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 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選派檢查人,乃法院固有之職權,法院本得依客觀公正之推薦而依職權為選派,不容聲請人僭越,亦即聲請人並無指定檢查人之權,惟若聲請人越權贅為聲請,該聲請自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且自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主要在於檢查公司財產及其他情形而非以特定之人為檢查人以觀,法院依法審核後選派其所指定以外之人為檢查人時,聲請人即已達其檢查公司之目的,要無非由何人檢查不可之理,是即應認其聲請已獲全部之滿足,而無須另駁回其指定特定人為檢查人之部分,核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持有相對人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惟聲請人自成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以來,相對人公司均處於虧損狀態,聲請人多次依章程規定,請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提供財務報告,然均為所拒,聲請人認實有察查公司帳冊之必要,以明財務狀況,為此爰依法聲請法院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等語。相對人雖具狀陳稱略以:相對人最近二年股東常會會議紀錄,所有會計表冊均經股東會決議並承認。相對人本可於會議親自查核所有會計表冊並表示意見,惟聲請人卻多未出席會議,且亦未委任他人出席表示意見,然今卻突然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顯非有理。再者,相對人係於會計表冊有疑慮之虞,自得向監察人詢明,實無必要請求選派檢查人,是聲請人請求選派檢查人殊非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章程、94年11月22日股東名冊、97年12月31日股東名冊等件為證(見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10頁至第11頁、第28頁至第31頁),且惟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限制,聲請人具備前開要件,如前述,自非不得為本件之聲請,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徐慶國會計師(徐慶國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街3 號3 樓,聯絡電話:(02)00000000),有該會98年3 月17日會總發字第09800462之1 號函可稽(見卷第24頁),本院審酌徐慶國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應屬適當,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徐慶國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