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債 權 人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曉芳即立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唐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