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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

債權人
泰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桃園縣中壢市中壢工業區○○路21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鴻造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鴻造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債務人之負責人乙○○已經死亡,請補正債務人最新負責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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