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峰翔嘉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峰翔嘉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二、債務人丙○○、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