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志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編號2 、4 之支票提示日為民國97年12月20 日 、97年12月31日,惟附表編號2 、4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則記載為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30日,前後不一。請查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並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