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 債權人
-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堯
- 債務人
- 廣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泰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