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債 權 人 阡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