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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73號

債權人
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連帶清償債務,惟依所提證物並無乙○○負擔連帶債務之約定,債權人請求乙○○連帶給付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自行審酌是否撤回乙○○連帶給付部分之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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