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91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附表之債權本金欄(共十二筆)總計之金額,與聲請人請求總金額不符,聲請人應查明附表有無誤寫誤算,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