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湯雲珍」,受款人為「尚陽商行」,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二、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如尚陽商行為聲請人獨資經營,請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及受款人為甲○○即尚陽商行,再向本院提出尚陽商行營業證明及銀行更正之證明,並具狀更正公示催告聲請人為甲○○即尚陽商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