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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 原告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遺失支票發票人為「日泰營造有限公司」,受款人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二、若聲請人係受款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聲請公示催告,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證明,並具狀更正以受款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及更正甲○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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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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