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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6號

呈報清算終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6號

聲請人
天然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法 甲○○○

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暨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98年10月7日所召開股東臨時會之出席股東簽到簿。

三、剩餘財產分配表暨已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完畢之證明。

四、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完稅證明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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