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已經死亡,請提出丁○○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明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債務人東鴻企業社最新營業登記資料、東鴻造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