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已經死亡,請提出丁○○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明丁○○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債務人東鴻企業社最新營業登記資料、東鴻造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