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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4號

聲請人
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三、聲請人所提附表中記載到期日為民國97年1 月10日,金額為423,893 元之本票,附表所載本票號碼為「CH747920」,與所附與上開到期日及金額相同之本票原本號碼「CH747922」不符,另所附本票原本中亦查無有號碼為「CH747920」者,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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