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東北角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本票,其中票據號碼WG00000000,金額新台幣86萬元之本票,受款人記載「東北角有限公司」,非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是否為該本票之票據權利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