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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2號

聲請人
東北角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本票,其中票據號碼WG00000000,金額新台幣86萬元之本票,受款人記載「東北角有限公司」,非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是否為該本票之票據權利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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