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橋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金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烱燉
-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