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4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2年度繼字第7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梅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因被繼承人亡故,其子女即第一順位繼承人甲○○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2年度繼字第73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建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