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號
- 聲請人
-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巷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7月31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北源榮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1日所為98年度建字第3 號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