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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號

聲請人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巷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7月31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北源榮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北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1日所為98年度建字第3 號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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