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債務人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於本院調查訊問中陳稱其每月平均薪資如果有加班約4 萬元,無加班則約3 萬2 千元,98年2 月迄該日僅工作7 天半,領不了什麼錢等語(詳本院98年2 月27日訊問筆錄),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自97年7 月至98年2 月之薪資清單所示,債務人於該期間之平均薪資每月約53, 517 元,尤其債務人於98年2 月間之工作天數,至98年2 月27日止已工作22日,並非債務人所陳僅工作7 天半,有第三人廣源工程行函覆本院之債務人薪資明細在卷可稽,顯見債務人於本院訊問中並未為真實之陳述。是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定情形,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又債務人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自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