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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6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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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32 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通行權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32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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