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新弘製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32 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通行權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32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