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相對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即聲請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丙○○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程序上之理由: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因聲請人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乙○○分別向本院為聲請而分為數案,爰併案裁判之,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63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9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0分之18,餘由相對人乙○○、丙○○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本案訴訟之被告所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共42,776元,其中4,740 元係聲請人與該案件其餘被告繆富男和解部分之裁判費,依和解筆錄所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非屬本件訴訟費用,亦應予剔除外,相對人乙○○、丙○○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計算書:┌──┬───────┬────────┬──────────────────┐│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 明 │├──┼───────┼────────┼──────────────────┤│ 01 │第一審裁判費 │ 38,036元 │相對人墊付:相對人乙○○部分22,384元││ │ │ │,相對人丙○○部分15,652元。 │├──┼───────┼────────┼──────────────────┤│ 02 │鑑定費 │ 250,000元 │聲請人墊付。 │├──┼───────┼────────┼──────────────────┤│ 03 │複丈費 │ 12,000元 │聲請人墊付。 │├──┼───────┼────────┼──────────────────┤│ 04 │第二審裁判費 │ 44,646元 │相對人墊付:相對人乙○○部分33,576元││ │ │ │,相對人丙○○部分11,070元。 │├──┴───────┼────────┼──────────────────┤│ │ │聲請人墊付262,000 元,相對人墊付82,6││ 合 計 │ 344,682元 │82元;除第一審確定部分外,應由聲請人││ │ │負擔20分之18,餘20分之2 由相對人負擔││ │ │。 │├──────────┴────────┴──────────────────┤│備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即相對人丙○○勝訴部分): ││ 勝訴比例:相對人丙○○勝訴部分700,000 元/ 相對人乙○○請求2,157,882 元+相││ 對人丙○○請求1,471,700 元≒19.286% ││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57,865元 ││ 【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一審裁判費38,036元+鑑定費250,000 元+複丈費 ││ ,000 元) ×19.286%=57,865 元】 ││ ││㈡第二審確定部分: ││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286,817元。 ││ 【計算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344,682 元)-(第一審確定部分57,865元)= ││ 286,817 元】 ││ 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為:258,135元。 ││ 【計算式:286,817×18/20=258,135元】 ││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為:28,682元。 ││ 【計算式:286,817×2/20=28,678元】 ││ ││㈢本件相對人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65元。 ││ 【計算式:應負擔(57,865元+28,682元)─已墊付82,682元=3,86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