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大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裁全字第120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20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向管轄法院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