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6號

抗告人
上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楊景如(即楊美華號12丙○○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聲字第256 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